下列高层居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1、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承德消防培训单位的河北建筑消防中心于2024/12/27 8:53:3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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